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6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橋
陳諺囿
陳正浩
洪荃楀
楊勝傑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關於「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雖為「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之記載,惟本案係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故前揭主文顯係「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誤繕,然此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職權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吳品杰法官楊宗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