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7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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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1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172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17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美玲選任辯護人林恆安律師
蔡淑湄律師 康皓智 律師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