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7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723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非訟代理人 謝宗儒 債務人 邱玉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陸萬肆仟柒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壹拾參萬捌仟參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