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25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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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2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255號聲請人 莊硯婷 代理人 章佩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23日屆滿(因末日110年8月21日為假日順延),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怜瑄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25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士奇傳播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109-NY-0000000-01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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