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3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3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319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被繼承人 曾志隆之
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理人 黃俊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蕭欣怡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31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78NX0000000-01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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