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一一七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撤銷緩刑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違反商標法罪,前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二八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宣告緩刑三年,並於九十年十二月十六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犯違反商標法罪,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九六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林淑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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