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沙秩字第86號
移送機關 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乙○○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8
年8月10日以中縣烏警偵字第2075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捌仟
元。扣案之K他命貳包(驗餘淨重肆點捌肆公克)沒入。
乙○○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捌仟
元。
事實及理由、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民國98年6月19日15時許,在臺中市○○
路與忠明南路附近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
命。被移送人乙○○於98年6月23日1時50分查獲前回溯96小
時內某時許,在不詳某處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
品K他命。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甲○○、乙○○於警詢中之自白。
㈡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年8月6日報告編號00000000、98
年8月4日報告編號00000000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份
。
㈢警方於98年6月23日1時50分,在臺中市○○區○○路1段
與南屯路路口查獲被移送人甲○○持有K他命2包(驗餘
淨重4.84公克)。
㈣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980700087號鑑定書
。
㈤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三、扣案之K他命2包(驗餘淨重4.84公克),係查禁物,爰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後段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
項第2款、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附錄處罰條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
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