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簡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419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所
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本院98
年度重簡字第4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9,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