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204號債權人 許勝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德昌金融廣場管理委員會、壹鈞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孔令 豪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附表編號1之支票(票據號碼:0000000號)之正確金額為何?(台端聲請狀所載為新臺幣500,000元)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書記官陳慧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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