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547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謝賜興選任辯護人何乃隆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賜興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伍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謝賜興因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罪嫌重大,所涉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經原審量處有期徒刑4年6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102年2月25日執行羈押在案,茲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於102年5月16日訊問後,審酌被告謝賜興之自白,共犯 許文亭 之供述,證人 張晉維 、 施珮琳 、 謝鎰聲 之證詞,以及卷附通訊監察譯文等相關事證,認被告犯罪情節非輕,原審處以重刑,客觀上增加被告逃匿之動機,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本院參諸被告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被告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尚難有何羈押以外之方法代替之,而有羈押之必要。故被告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5月25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遲中慧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微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