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34號聲請人東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三桂 相對人 林文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林進義 積欠聲請人貨款新台幣(下同)2,854,481元(計至民國100年8月30日止),遂於100年9月28日經雙方簽立債務清償協議書,約定債務人先償還300,000元,餘款2,554,481元則自同年12月30日起按月攤還30,000元,如有1期未給付,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貨款,並已由相對人林文宗前於100年3月3日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以為擔保。詎前揭債務僅履行至101年4月30日止,依前開約定,本件貨款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2,404,481元。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債務清償協議書(以上均為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1年9月19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其中相對人林文宗、債務人林進義於同年月20日送達,債務人 王貴滿 於同年10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渠等迄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表:(土地)101年度司拍字第13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芳苑鄉│草湖││5-824│田│00│96│99.00│1150/9699││├──┼───┼────┼────┼────┼────────┼─┼──┼──┼──────┼─────────┼──────┤│002│彰化縣│芳苑鄉│草湖││5-5806│旱│00│41│35.00│495/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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