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51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熊明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銘信 、 林黃千栩 、 林敏慧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1,961元,應繳裁判費31,98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48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