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自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自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自字第6號自訴人 潘美純 自訴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被告 麥玉煒 輔佐人即被告之妻 賀文群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包梅真
法官陳谷鴻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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