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31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琪儒上列被告前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315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林雷安法官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