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41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慶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1年度毒偵字第561號、101年度偵字第24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四日所為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林慶昌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前經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於民國101年10月24日裁定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在案,惟本院為前開裁定後,認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撤銷前開裁定,並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緗穎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