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22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3年度執聲字第3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就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1條第10款之規定,依第5款至第9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認聲請於法並無不符,應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所宣告罰金刑部分,自應併予執行,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1條第10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汪怡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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