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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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13號上訴人大富翁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呂芳超 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 律師複代理人 賴傳智 律師被上訴人 王智源
王金萬 鄭美雲 王家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093號不當得利等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01年4月2日裁定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業經本院調取臺灣高等法院10
1年度上易字第414號不當得利事件全案卷宗(原審案號: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093號)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邱育佩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書記官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