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停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停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停字第1號聲請人 林秉融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文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書記官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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