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84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孫旭廷
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岳橙 即 蔡旻龍 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4,399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縣○○鄉○○路○段○○○號)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