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372號上訴人 張裕民 被上訴人 吳郡玲 以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書記官沈柏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