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7號
聲請人南投縣鹿谷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茂丁
相對人 陳佳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廖瑞蘭 以原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7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完畢,而債務人向聲請人借款1,300,000元未依約履行,借款已全部視為到期,尚欠本金125,500元未清償,而現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所有權已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陳佳欣,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貸款借據及約定書、放款客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單、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於114年4月11日通知相對人、債務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等逾期迄未陳述等情,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故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37號 財產所有人:陳佳欣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南投縣
鹿谷鄉
初鄉
741-15
9,508.00
全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