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勞簡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玉桐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蘇玉桐(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明家
環保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醫療補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9年6月15日本院109年度南勞簡字第17號第一審判決不
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其對第一審判決不服而
請求廢棄改判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
判費2,32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勞動法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