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勞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勞簡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玉桐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蘇玉桐(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明家
環保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醫療補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9年6月15日本院109年度南勞簡字第17號第一審判決不
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其對第一審判決不服而
請求廢棄改判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
判費2,32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勞動法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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