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31號原告樂清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重仁 被告 梁書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以本院101年度執字第42525號假扣押執行事件所查封標的物之價額為計算之依據,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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