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0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067號債權人宜蘭縣○○○區○○法定代理人 陳阿川 代理人 游景行 債務人 藍文斌 債務人 藍榮謀 (已歿)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藍文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捌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O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此為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藍榮謀已於民國103年2月27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債務人藍榮謀缺乏當事人能力,債權人就此部份之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准發支付命令。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徐麗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