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4年度埔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埔簡字第12號
原   告  史佩芩
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間第三人異
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393,4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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