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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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7號原告ElmarieC.原告DeonP.S.原告Wilhelmv.原告Jacquelin.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莞婷 複代理人 呂秋遠 律師被告基隆市聖心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池易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之宣判期日變更為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下午5時。
理由
一、按「期日(包括宣判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本院原定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訴訟資料甚多,且因本院(承辦法官)個人因素,判決書原本無法於原定之宣判期日前製作完成,爰依上揭規定,將宣判期日變更為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下午5時。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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