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72號原告 吳孟嶸 訴訟代理人 黃姿裴 律師被告 薛斯漢
華碩 國際聯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周國福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555號(105年度審交易字第889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康凡
法官陳雯珊法官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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