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39號原告 邱呂彩微 訴訟代理人 陳韋霖 被告津香食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藍文昌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977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5年度審交簡字第55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邱呂彩微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黃玉婷
法官朱家毅法官周泰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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