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聲再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15號再審聲請人 張秋田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裁定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101年度聲字第116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略以:如附件刑事再審狀所載。
二、按依刑事訴訟法得聲請再審者,以確定判決為限,此觀諸該法第420條、第421條及第422條之規定自明,而此等聲請再審之規定,於確定裁定並無準用之明文;是當事人得聲請再審者,以確定判決為限,裁定不得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381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3條亦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張秋田因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
101年11月27日101年度聲字第1164號確定裁定不服,聲請再審,惟得聲請再審者,以確定判決為限,聲請人就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揆諸前開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本件再審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江振源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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