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1號聲請人 鄭恒全 代理人 薛秀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壹佰伍拾伍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155張共154,006股,於民國102年11月間發覺遺失,茲已向該公司辦理掛失,並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於103年7月4日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3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於103年7月18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在聯合報公告,現申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
5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於103年7月4日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3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上開裁定於103年7月11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10
3年7月18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於104年1月6日提起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書記官葉正昭┌──────────────────────────────────────────────────┐│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1│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00-ND-000000至00-ND-000000│股票│12│12000││││││││││├─┼───────────────┼──────────────┼────┼───┼────┼───┤│02│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00-ND-000000至00-ND-000000│股票│15│15000││││││││││├─┼───────────────┼──────────────┼────┼───┼────┼───┤│03│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00-NX-000000│股票│1│754││││││││││├─┼───────────────┼──────────────┼────┼───┼────┼───┤│04│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00-ND000000至00-ND-000000│股票│22│22000││││││││││├─┼───────────────┼──────────────┼────┼───┼────┼───┤│05│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00-NX-000000│股票│1│482││││││││││├─┼───────────────┼──────────────┼────┼───┼────┼───┤│06│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00-NX-0000000│股票│1│770││││││││││├─┼───────────────┼──────────────┼────┼───┼────┼───┤│07│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00-ND-0000000至-ND-0000000│股票│30│30000││││││││││├─┼───────────────┼──────────────┼────┼───┼────┼───┤│08│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00-ND-000000至00-ND-000000│股票│73│7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