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35號刑事宣示筆錄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訴字第235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育愷

選任辯護人林新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669號),本院以宣示判決筆錄代替協商判決,於民國114年8月2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嘉瑜

書記官蔡嘉容

通譯林芝羽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

  張育愷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張育愷依一般社會生活通常經驗,應知悉任何人均可自行至金融機構開立帳戶,而無特別之窒礙,並可預見將金融帳戶資訊提供他人使用,極可能遭詐欺集團作為收受、提領犯罪所得之工具,且詐欺集團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詎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10年17日21時許,前往宜蘭縣礁溪鄉某處,將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放置在路邊,以此方式交付予通訊軟體LINE暱稱「 張小菊 」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取得上開帳戶提款卡、密碼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欺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款項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隨即遭提領一空。嗣因附表所示之人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2款、第19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林禹宏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學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 蔡嘉容

               法 官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嘉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單位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劉姿伶

113年10月17日

15時48分許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告訴人劉姿伶女婿,向其佯稱:投資股票失利,需要借錢周轉 云云 ,致告訴人劉姿伶陷於錯誤匯款。

113年10月18日

14時47分許

10萬元

合庫銀行帳戶

2

曾余金梅

113年10月18日

14時許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房東,向告訴人曾余金梅佯稱:需要先支付押金,才可以看房云云,致告訴人曾余金梅陷於錯誤匯款。

113年10月18日

17時9分許

2萬元

合庫銀行帳戶

3

連建賓

113年10月12日

21時許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臺彩- 陳國銓 」向告訴人連建賓佯稱:群組每日會報六合彩明牌,保證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連建賓陷於錯誤匯款。

113年10月18日

16時8分許

1萬元

合庫銀行帳戶

4

李霖

113年10月18日

8時許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買家、賣貨便及合庫銀行客服人員,陸續向告訴人李霖佯稱:欲購買商品,但要使用交貨便下單,須依指示進行帳號認證云云,致告訴人李霖陷於錯誤匯款。

113年10月19日11時53分許

1萬2,100元

郵局帳戶

5

曾羽彤

113年10月16日

23時許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買家、黑貓宅急便及中華郵政客服人員,陸續向告訴人曾羽彤佯稱:欲購買商品、交易失敗,需要依指示轉帳解除,致告訴人曾羽彤陷於錯誤匯款。

113年10月19日12時41分許

2萬9,987元

郵局帳戶

6

陳翠玉

113年10月16日

15時許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告訴人 李陳翠玉 女兒,向其佯稱:要代墊貨款,急需用錢云云,致告訴人李陳翠玉陷於錯誤匯款。

113年10月18日13時51分許

8萬元

郵局帳戶

7

陳國勇

113年10月18日

14時40分許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買家、7-11賣貨便客服人員,陸續向告訴人陳國勇佯稱:欲購買商品,但要使用7-11賣貨便下單,須簽署金融服務及進行賣家認證云云,致告訴人陳國勇陷於錯誤匯款。

113年10月19日12時50分許

1萬1,985元

郵局帳戶

8

黃文君

113年10月18

11時35分許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買家、7-11賣貨便及玉山銀行客服人員,陸續向告訴人黃文君佯稱:欲購買商品,但要使用7-11賣貨便下單,須簽署交易服務條款云云,致告訴人黃文君陷於錯誤匯款。

113年10月19日12時18分許

3萬2,123元

郵局帳戶

9

蔡秀珠

113年10月17日

9時30分許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告訴人蔡秀珠兒子,向其佯稱:急需用錢云云,致告訴人蔡秀珠陷於錯誤匯款。

113年10月18日13時21分許

6萬元

郵局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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