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585號
原 告 張顏栩
法定代理人 張漢源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劉秀華
被 告 張先凱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文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
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7年3月6日上午10
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