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簡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585號
原   告  張顏栩
法定代理人  張漢源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劉秀華
被   告  張先凱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文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
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7年3月6日上午10
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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