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訴訟代理人 林博源
陳慕勤
被 告 方振誠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雄小字第2160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上午9時32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7年
1月11日上午10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珮玟
書 記 官 卓榮杰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玖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
貳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鄭珮玟
書記官卓榮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書記官卓榮杰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