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75號原告昶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瑋 上列原告因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奧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德奧國際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貳萬肆仟捌佰捌拾元,應繳裁判費壹萬貳仟壹佰捌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壹仟陸佰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書記官薛月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