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73號原告 劉鈺樺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郁娓 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2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壹拾肆萬肆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拾肆萬叁仟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書記官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