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07號原告 郭麗蓉 被告盧文
盧明桂 盧元德 盧德昌 盧明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538,41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9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峻隆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書記官┌──────────────────────────┐│附表○○○區○○路段│├─────┬────┬──┬─────┬──────┤│地號│公告地價│面積│原告持份│原告持份價額│││(元/㎡)│(㎡)││(元)│├─────┼────┼──┼─────┼──────┤│0000-0000│18500│585│1/12│901,875│├─────┼────┼──┼─────┼──────┤│0000-0000│18500│469│1/12│723,042│├─────┼────┼──┼─────┼──────┤│0000-0000│18500│395│1/12│608,958│├─────┼────┼──┼─────┼──────┤│0000-0000│19000│1│1/12│1,583│├─────┼────┼──┼─────┼──────┤│0000-0000│18000│966│323/3864│1,453,500│├─────┼────┼──┼─────┼──────┤│0000-0000│18500│551│1/12│849,458│├─────┴────┴──┴─────┼──────┤│合計│4,538,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