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24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432號
原   告  楊雅媗
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煜麟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
元(依原告提出之本院102年度司票字第5826號裁定附表所示之金
額),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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