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家救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家救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救字第59號聲請人 柯淑萍 相對人 陳俊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104年度司家調字第323號),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前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審查後認符合扶助之標準及需要,為此請求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戶籍謄本、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審查表、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各1件(以上均影本)以為釋明;又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之財產及各類所得結果,聲請人於民國103年度薪資所得僅新臺幣4,463元,名下亦僅有1部93年出廠之汽車,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件在卷可稽,另經調本院104年度司家調字第232號離婚等事件卷宗,為形式審查之結果,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復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綜上,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則參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書記官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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