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12號聲請人 陳宗慶 聲請人 曾志明 聲請人 陳泗杰 上三人共同非訟代理人 林學書 相對人 賴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共有物之分割,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如為不動產分割者,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不動產有抵押權。前項抵押權應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一併登記,民法第824條第3項、第824條之1第4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與相對人賴世昌係原南投縣○○鎮○○段688、690、691、692、693、696、698地號土地之共有人,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55號判決分割前開兩造所共有之共有物確定。依該判決內容,相對人應分別補償聲請人陳宗慶、曾志明及陳泗杰各新臺幣54,242元、19,426元及3,618元。而聲請人就該應受補償金額,依法對相對人判決分得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惟相對人自判決確定後,迄今仍未清償前開補償金額,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55號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影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4年度司拍字第11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竹山鎮│中州││688-9│田│74.04│全部│賴世昌│├──┼───┼────┼────┼────┼────────┼─┼─────────┼──────┼──────┤│002│南投縣│竹山鎮│中州││690│道│514.21│24分之1│賴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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