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2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284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至雄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103年度毒偵緝字第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至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朱世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書記官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