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號上訴人即被告 方冠博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方碧芳方琮驊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3月12日第一審判決表示不服,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其中第1、2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二、倘上訴人係就上開判決對其不利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則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
三、上訴理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呂佩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書記官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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