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勞簡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勞簡字第73號
原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陳鏡婷
訴訟代理人  何中暉
被   告  胡文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日下午三時
十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書記官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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