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79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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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7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
度偵緝字第7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臨時召
集令無法送達,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及更正:
(一)犯罪事實一、第2行「98年11月16日執行完畢」,應更正
為「98年10月27日假釋期滿」。
(二)被告於民國97年間,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經國防部北部
地方軍事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並經國防部高等軍
事法院駁回上訴而告確定,被告嗣於98年9月8日縮短刑期
假釋出監,至98年10月27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
,未執行之刑,應以已執行論,其於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構成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
規定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項、第1項第3款、第5條,刑法
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書記官張毓絹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
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9萬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
國民兵犯前項第3款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
台幣3萬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1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
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5條或第6條科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
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者
。
二、毀傷身體者。
三、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後,無故逾三十日未自
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五、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