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6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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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2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26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晅頡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第12255號、107年度偵字第1278號、第1372號、第1508號、第1513號、第16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該追加起訴,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倘已繫屬之本案業已第一審辯論終結,自無從追加起訴。是檢察官於第一審判決後始追加起訴,應認檢察官之追加起訴違背程序規定,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為不受理判決。
三、經查,本件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所涉詐欺案件,與被告前經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1017號提起公訴之詐欺案件屬相牽連案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追加起訴,並於民國107年3月12日繫屬本院乙節,有卷附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文及其上本院收文戳章、106年度偵字第00
000號、第12255號、107年度偵字第1278號、第1372號、第1508號、第1513號、第1637號追加起訴書在卷可證。惟前揭被告所涉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1017號提起公訴後,由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80號案件繫屬,業於10
7年3月7日辯論終結,並於107年3月29日宣判。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追加起訴,即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子謙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於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書記官謝沛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