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9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96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驗餘毛重伍點肆玖柒公克)、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壹點捌捌公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貳點肆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戒毒偵字第
128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同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案件所查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驗餘毛重5.497公克)、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1.88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2.47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上開白色透明結晶體,經送鑑驗結果,均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分別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鑑定書1紙(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7199號偵查卷第81頁),及台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通知書2紙(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2584號偵查卷第40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3034號偵查卷第10頁)在卷可稽,足認本件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無疑。又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1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是聲請人聲請就該等毒品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