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439號
原 告 甲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48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
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2737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2980元,已繳新台幣500元,尚欠新台幣2480元)。
二、請提出原告儲蓄合作社之核准設立文件及法定代理人之選任
證明文件等影本各1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