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4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439號
原   告 甲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48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
  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2737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2980元,已繳新台幣500元,尚欠新台幣2480元)。
二、請提出原告儲蓄合作社之核准設立文件及法定代理人之選任
  證明文件等影本各1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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