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簡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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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字第54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12月24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
南投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