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簡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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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字第54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12月24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
南投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陳慶樹

歷審裁判

  •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97 年度 投簡 字第 549 號裁定(97.12.09)[和解]
  •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97 年度 投簡 字第 549 號裁定(98.01.07)[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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