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號抗告人 羅文國 抗告人與相對人 何丁戊間 因106年度聲字第4號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書記官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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