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024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劉寶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旭仁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公司請求之利息利率為信用貸款申請書所載:前3個月3.99﹪;第4個月起6.99%不符,請釋明。
二、債務人鄭旭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