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 訴訟代理人 包澤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桂鳳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9萬2,
4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已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原告尚應補繳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書記官蔡進吉